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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全面推进西藏非遗保护工作
来源: 创建时间:2019-06-09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中华民族不仅是具有充沛文化创造力的民族,更是珍爱文化传统的民族。主要以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中华文脉绵延不绝的见证,也是中华儿女现实生活的生动写照。

西藏自治区的文化发展,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2014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人类社会每一次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升华,无不伴随着文化的历史性进步。中华民族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史,近代以前中国一直是世界强国之一。在几千年的历史流变中,中华民族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遇到了无数艰难困苦,但我们都挺过来、走过来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培育和发展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中华民族克服困难、生生不息提供了强大精神支撑。”

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具有无法估量的重大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西藏自治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障体系逐步完备

2005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两份文件,明确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目标、工作指导方针、工作原则,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2003年10月2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公约》。2006年4月20日《公约》生效,我国全面进入《公约》框架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施行,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遵循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2014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实施,明确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原则。此后,西藏自治区根据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西藏自治区政府推动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施行,是我国完善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成果,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体系化的重要实践。

随着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保障机制日益加强。2010年,西藏自治区群众艺术馆加挂“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全面协调组织实施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2011年12月,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单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承担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行政工作。与此同时,相关地市及县陆续成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机构和专业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定向培养援藏项目,对由自治区遴选的24名来自全区各地的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业务理论培训,为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资金保障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条件之一。西藏自治区目前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截至2019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09亿元,用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普及培训以及扶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2015年起,西藏自治区财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从之前的每年1000万元增加到每年1200万元,迄今已累计投入6300多万元。国家对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提供2万元传承经费补贴。2016年,自治区级传承人补助经费从之前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标准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各级财政对西藏自治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藏戏、格萨尔、藏医药浴法三个项目投入保护经费超过1500万元,重点对民间业余藏戏队和格萨尔艺人进行保护和扶持。同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近1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开展藏戏展演、藏戏大赛、藏戏唱腔比赛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为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创造了良好条件。

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作用明显,效能突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性工作全面推进

《非遗法》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在全面推进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西藏自治区完成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区域性工作任务。为了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2010年西藏自治区全面启动了“西藏非遗系列丛书”和影音制品的出版工作。目前已出版的图书有《中国藏戏史》《藏戏艺术巡礼》《西藏自治区非遗名录图典》《西藏自治区非遗传承人图典》《西藏民间歌舞概说》《藏北格萨尔艺人档案图录》《藏药材图谱大全》,以及音(影)像制品《经典嘎尔鲁》《天籁之歌——360首格萨尔精品音乐唱腔》《天之骄子——格萨尔精品说唱》等,总计数量近百种。普查成果的整理出版工作,使制度性的基础工作成果得以深化,为公众提供了认知、学习、研究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资利用的文献。

我国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和县四级体系构成。目前,国务院相继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372项。西藏自治区入选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为88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460项,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21项,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1383项。通过建立健全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西藏自治区世代传承的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得以确认,并付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传承与传播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和可见度重要的制度性工作。我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的文化实践活动为存续基础的活的遗产形态。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绵延最为重要的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之关键所在。我国一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目前,文化和旅游部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的96人。西藏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评定并公布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22名,市(地)级代表性传承人206名,县级代表性传承人707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核心力量得以不断明确。提高青少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意义的认识,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西藏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于2014年联合教育厅、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非遗进校园工作的意见》。2015年,西藏大学等7所院校被命名为首批“西藏非遗进校园示范基地”,为自治区青少年接触、了解、认识、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了良好条件。为进一步加大对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力度,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雪顿节”“中国西藏旅游文化国际博览会”等重大节庆活动为契机,并依托自治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积极组织实施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西藏面具艺术展、西藏手工技艺展、西藏传统服饰展、指尖神韵——西藏唐卡系列精品展、全国藏戏学术研讨会、全区藏戏大赛、全区藏戏展演、全区藏戏唱腔比赛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使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国际性、国家性和地区性活动中频频亮相,极大地提升了西藏自治区优秀传统文化的可见度、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与此同时,西藏自治区积极推进文化和旅游部部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在组织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相关工作时,西藏自治区根据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状况,重点对高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实践活动数字化信息资源采集,支持那曲地区群艺馆录制70小时的《藏北格萨尔艺人独家说唱》及27小时的《高龄格萨尔艺人独家说唱》;支持自治区藏剧团开展高龄藏戏戏师及专家抢救性记录工作。目前,西藏自治区已完成20名高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众的生产生活。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前提下,文化和旅游部对具有生产实践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生产性保护,并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相关保护机构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西藏自治区目前有4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2家“西藏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国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已对西藏自治区的10个项目投资1亿多元。与此同时,西藏自治区利用现有基础条件,目前命名了84个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累计投入近400万元用于完善传习基地的设施设备及开展各类传承活动。西藏自治区坚持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努力探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鼓励基层文化事业单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免费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以统筹解决传承人无传习活动场所与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矛盾,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提升综合效益,并逐步将各类传习展示场所培育成为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的展示窗口、百姓学艺增收的扶贫基地、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孵化摇篮,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发挥独特作用。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藏族人民非凡的文化创造力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缔约国,我国在全面推进国家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实践。目前,我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册)的项目共计40项,位居世界第一。这40个项目,既包括了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侗族、柯尔克孜族、回族、赫哲族、羌族、黎族等相关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也包括了中华民族共享的中国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中国雕版印刷技艺、端午节、二十四节气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因此,40个项目,不仅仅是个数字,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坚定表达。西藏自治区是我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格萨(斯)尔、藏戏、藏医药浴法主要保护传承区域。这些项目的申遗成功,向世界彰显了藏族人民非凡的文化创造力。

西藏自治区的申遗工作,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重视。经各方共同努力,藏医药浴法于2018年成功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医药浴法是藏族人民在青藏高原高海拔的自然环境中创造出的适合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体系和生活实践。藏医药浴法通过沐浴调节人的身心平衡,体现了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的理念;其对植物类药材适时、适地采集适当部位,以及对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其承载的藏族天文历算、自然博物、仪式信仰、行为规范、起居饮馔等传统知识,增强了藏族人民的认同感和持续感;在日常生活、传统节庆、民俗活动及医疗养生方面的广泛实践,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增进了相互尊重,促进了社会和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决议指出,该遗产项目“凸显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提供了人类与其环境间可持续关系的积极例证”。藏医药浴法成功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升了藏医药整体乃至藏文化的国际可见度,体现了中国对保护传承藏文化的鲜明态度,进一步展示了中华文明的多样性和创造力,也向国际社会宣示了中国政府及人民大众对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的决心和责任,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各民族都有特色鲜明的文化传统,中华各民族都珍爱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基于此,中华文化多样和谐,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保护传承包括西藏在内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使命与责任。

(作者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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